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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稱「因地形限制」,係指承租土地在使用時受地形限 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4.12.28. 臺(84)內地字第84170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28日
    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四農林字第四一
    五五九二二A 號函略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但基於地形限制,得
    為百分之十以內增加』,其中『地形限制』應具何條件如何認定乙節,目前未作具體規定,
    惟依其立法意旨,乃為考量實務上,受限於地形因素,得給予百分之十以內之彈性調整,而
    非一律均給予百分之十之增加。」準此,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地形限制
    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百分之十者,依其租約面積加百分之十辦理放領係指承租土地
    在使用時受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本案宜查明承租
    人之承租地實際使用情形後依該辦法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內政部84.12.28. 臺(84)
    內地字第八四一七0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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