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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貴局對計程車業者公、工會提送之運價調整方案,依公路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有審 查並作成決定(包括調整其所送運價方案)之權限。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18.北市法一字第8920744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18日
    主旨:有關 貴局為審慎周延審理本市計程車運價,依「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
       會設置要點」規定程序辦理運價審議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北市交三字第八九二三九三0二00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三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主管廳、處、
       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
       ,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
       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按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
       ,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
       效力之謂(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四款參照)。有關 貴局對計程車業者公、工會提送
       之運價調整方案,依上開規定有審查並作成決定(包括調整其所送運價方案)之權限
       。
     三、次查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第一點規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本府主管之公用事業及其他經指
       定審議之公共運輸事業費率……。」及第三點規定:「本會任務如左:(一)審議本
       市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交通運輸費率案。……。」有關本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
       員會,依前揭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審議 貴局提送之交通運輸費率案,並未超越設
       置要點授權之範圍;又 貴局為公正、客觀、審慎、周延審理本市計程車運價,提送
       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以 貴局名義核定運價?係屬貴局內部
       作業,依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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