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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非原住民擬承租原住民保留地設置加油站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不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6.03.08. (86) 台內地字第867440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8日
    本案非原住民擬於 (原住民保留地) 都市計畫加油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雖符合「都市
    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三條及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惟因該地屬原住民
    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訂宜發布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整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及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地、土石、
    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之開發等用途,始得由需地機關租用或由公民營企業、非原住民申請承
    租開發。查加油站非屬該辦法所指得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之項目,故非原住民擬承租都
    市計畫原住民保殘地設置加油站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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