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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9.02.09. (89) 台內中地字第8978143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9日
    主旨: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附件:山坡地
       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依據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之規定,劃定直轄市以外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
       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
       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農委會為主管機關;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為主辦機關;
       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
       委員會、農委會林務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 (市) 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
       事務所為協辦機關。
     四、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山坡地範圍劃入:
         範圍界址應以明顯自然界線,如稜線、山腳線、地形變化線、河流、溪溝等,符
         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整區劃入山坡地範圍。
      (二)山坡地範圍劃出:
         1.與平地毗鄰或濱海地區,其標高一百公尺以下且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下者。
         2.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下且面積集中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原住民保留地下十公
          頃以上) ,並經確認無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者。
     五、職責分工:
      (一)農委會
         1.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案件陳轉行政院核定及公告。
         2.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相關技術規範釋示。
      (二)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1.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案件審核,及彙整陳報農委會。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3.山坡地範圍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三)縣 (市) 政府:
         1.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
         2.審查鄉 (鎮、市、區) 公所提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及核轉。3 會同有
          關機關現場複勘、修正及異議案件處理。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以及
          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四)鄉 (鎮、市、區) 公所:
         1.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
         2.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辦理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五)內政部:
         1.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3.協調、督導、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變更作業。(六) 行政
          院原住民委員會: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七)農委會林務局: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地分布圖等資料。2 提供解除國
          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地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八)縣 (市) 政府地政單位: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變更作業。
      (九)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複勘。
     六、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勘劃:
           縣 (市) 政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
           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 (或五千分之一) 地籍圖。
          (2)圖冊繪製:
           於四千八百分之一 (或五千分之一) 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
           鄉 (鎮) 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
           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
           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土地清
           冊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異議處理:
           初勘圖、清冊及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各一份發交鄉 (鎮、市
           、區) 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鄉 (鎮
           、市、區) 公所函請縣 (市) 政府水土保持單位及地政事務所
           現場會勘處理,依會勘結果修正界線後,函報縣 (市) 政府審
           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
           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4)初審及修正:
           由縣 (市) 政府水土保持單位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審
           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初勘圖及山坡地範圍地
           段明細表 (以下簡稱圖說) 各十份後,函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
          (5)複審及會勘:
           縣 (市) 政府函送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圖說資料,由農委會水土
           保持局複審,必要時再訂期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機關及縣
           (市) 政府水土保持單位、地政事務所,以及鄉 (鎮、市、區
           ) 公所,赴現場核對,複勘。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圖冊繪製:
           鄉 (鎮、市、區) 公所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敘明具體意見
           。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 (或五千分之一) 地籍圖、二萬五千分
           之一鄉 (鎮) 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例:原
           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列實線表示,範
           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及繕
           造劃出山坡地之土地清冊,備妥以上圖冊各十份,函報縣 (市
           ) 政府。
          (2)初審及修正:
           由縣 (市) 政府水土保持單位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審
           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依鄉 (鎮、市、區) 公所所送圖
           冊,修正製作各十份後,函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3)複審及會勘:
           縣 (市) 政府函報之檢討變更圖冊資料,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複審,必要時再訂期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機關及縣 (市)
           政府水土保持單位、地政事務所,以及鄉 (鎮、市、區) 公所
           ,赴現場核對、複勘。
      (二)圖冊資料彙整: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彙整各縣 (市) 政府提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圖說,
         陳報農委會審查。
      (三)審查會議:
         農委會就水土保持局函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圍說審查,必要時,邀請相關
         單位審查或赴現場勘查。
      (四)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農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農委會辦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經農委會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函送
         縣 (市) 政府轉交鄉 (鎮、市、區) 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
         於卅日。縣 (市) 政府應將展示日期函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展示完竣
         ,由縣 (市) 政府暨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
         ,以供閱覽。
     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之變更,應
       由縣 (市) 政府水土保持單位,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政單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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