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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9.05.06. 臺(八九)內中地字第89792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6日
    主旨:關於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四日八九北府地用字第七六五0三號函辦理。
     二、按本(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公布之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
       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其立法意旨,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土地違規使用者,應依前揭條文所規
       定金額限度內,處以罰鍰;並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斟酌違規情形之輕重,決定
       是否一併處以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之連帶懲罰;故
       應無是否需先處以罰鍰,始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之限制。至有關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之行政罰鍰裁量標準,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其執行
       該項罰鍰之行政主體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故縣(市)政府可因地制宜,據以決
       定其罰鍰之額度,或訂定裁量標準,以為執行之依據。(內政部89.05.06. 臺(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二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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