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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之地籍調查表等得授權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9.11.23. 臺(89)內地字第89166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有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地籍調查表等各項書表冊授權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事項,請依本部89
年 6月26日台(89)內地字第 8908730號函釋意旨辦理。
附:內政部89年 6月26日台(89)內地字第 8908730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有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地籍調查表等各項書表冊授權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事
項,建議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增訂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 6月 5日89北府地測字第204436號函。
二、按「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
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為公文程式條例第 3條第 3項所明定。次查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 2條第 1項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地籍調查表
、補正表、各項清冊及通知書,係地方政府為執行地籍圖重測工作依法製作之公文書
。為簡化核定程序,縮短作業流程,縣(市)政府得依內部權責劃分規定,授權所屬
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此係機關內部之權限變更(吳○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
訂五版,第 186頁至第 188頁參照),核與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稱權限之委任或委託
,造成管轄權變動情形尚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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