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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鄉村區交通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乙種建築用地,涉先行違規使用,仍應符合「經該管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要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09.28. 臺(90)內中地字第9083373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28日
     一、依本部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臺八八內地字第八八0五二一0號函釋略以:「申請變更使
       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如於完成變更程序前先行違規使用者,應先依區域計畫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又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
       略以:「......針對先行違規開發申請案,倘經其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
       導其合法化經營者......為符合輔導其合法化政策,倘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
       違規行為已依法移送司法單位處理者......。行政機關業依......審議通過後,自可
       進行土地使用變更之作業......至土地准其變更使用後......無須再依行政執行法拆
       除既有建築物......前揭會議決議適用之時點,以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既存違
       規事實且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案件為限。」(本部八十八年九
       月八日臺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一三八六三號函轉);上開決議之適用,不因開發面積
       大小有所區別,亦經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臺 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六八八九號函
       釋在案。復為配合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二條規定,上開決議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決議修正為:「......為
       符合輔導其合法化政策,倘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違規行為已依法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理者,亦即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必將依區域計畫
       法相關規定,......」(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七一六號
       函轉);至前開所謂「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本部於九十年三
       月二十日召開研商會議並獲致決議略以:「1.......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該管目
       的事業發展政策上如認定有輔導合法化之必要者,應依其特點如:依法查處、......
       無公共安全之虞、無礙自然景觀條件等之符合認定處理原則,訂定其輔導措施,並據
       以核定其專案輔導對象。3.其他小面積屬用地變更編定申請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認為有輔導合法化之必要時
       ,請參酌前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作法,擬定具體輔導措施。」。
     二、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略以:「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二、興辦事業
       計畫核准文件。......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下列申請案件免附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次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五點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受理變更編定案件後,由主辦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另依「非都市土地
       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三點附件二規定,乙種建築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縣(市
       )政府為工務局(建設局)。
     三、綜上,本案首揭土地之申請變更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涉及先行違規使用,得
       否免除「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要件乙節,依前開管制規則等相
       關規定,該變更編定之申請,其受理、審查及核准均屬貴府之權責,而其雖屬無需擬
       具興辦事業計畫,惟貴府(地政單位)於受理本案並依規簽會相關單位審查時,貴府
       工務局(建設局)仍得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參酌本部前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會
       議決議之規定,訂定輔導措施,並據以審查。
       〔依內政部 94.07.0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134號函發布,自94年 7月 1日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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