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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外國人得否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或綠地等乙案,讀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01.20. 台內地字第092001459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0日
主旨:有關外國人得否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或綠地等乙案,讀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府地籍字第0九一二九0二八一00號函及嘉義
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府地籍字第0九一0一0四三四三號函辦理。
二、關於美國籍葛世傑、萬世中二人,申請取得臺中縣太平市番子路段一二四之七九地號
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地目「道」。以及日本籍村瀨漢章等五人
申請取得嘉義市太平段四二地號等三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
留地之綠地及道路用地」二案,茲外國人取得之土地,除應符合土地法第十七條及第
十八條之規定外,仍須合於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用途。因上述土地,依都市計
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該辦法第四條申
請臨時建築使用,故本二案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住宅用途或辦公場所用
途,應由申請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自行備註係基於同條項第○款之用途,再由
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填寫「外國人取得(移轉)土地、房屋權利案件簡報表」中「為
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使用」欄:惟申請人如備註係基於同條項第八款之用
途,則應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臺內字第0九一00八二一八0號令發布
之「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
。檢附申請書及投資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再依土
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報中央地
政機關備查。
三、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案件,如遇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先報請本部釋疑後,再為核准與否之依據。(內政部92.01.20. 臺內地字第0九
二00一四五九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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