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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強轄內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之查處以維護國土資源及自然環境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12.2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主旨:請加強轄內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之查處,以維護國土資源及自然環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院臺交字第0920061605號函副本辦理
       (如附影本)。
     二、為推動「挑戰二00八國家重點發展計畫-觀光客倍增計畫」,交通部(觀光局)前
       經擬具「茂林國家風景區寶來、不老溫泉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報奉行政院原則予以支
       持,並已循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相關程序公告變更為風景區。至其後續輔導合法化作
       業規定及土地變更編定等事宜,亦已由交通部(觀光局)研擬「茂林國家風景區(寶
       來、不老溫泉地區)旅館業及民宿專案輔導合法化方案」報奉前揭行政院函核復該部
       :「請照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林政務委員盛豐意見協調各有關機關覈實辦理。」上
       開林政務委員意見之一:「對於未申請或無法符合安全規定的業者,應即限期停止營
       業或拆除,以加速淘汰不良業者;同時,對於新興風景地區日益嚴重的新違建亦應採
       取即報即拆或停業的斷然措施,以避免事態惡化,並維護政府公信。」雖係行政院對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指示辦理事項,惟其涉及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部分,亦有配合依法處理之必要。基此,爰請貴府相關單位加強非都市土地風景區
       違規使用行為之處理,至其餘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者,亦應續依現行制度及相關
       規定積極查處,以維護國土秩序。
       附件一: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院臺交字第0920061605號
    主旨:所報觀光局研提之「茂林國家風景區寶來、不老溫泉地區旅館業及民宿專案轉導合法
       化方案」(草案)一案,請照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林政務委員盛豐意見協調各有關
       機關覈實辦理。
    說明:
     一、復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交路字第0九二00五三一二一號函。
     二、影附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都字第0九二000五五八一號致本院
       秘書處函及抄附林政務委員盛豐意見各一份。
       附件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都字第0920005581號
    主旨:有關交通部函院,檢送觀光局研提之「茂林國家風景區寶來、不老溫泉地區旅館業及
       民宿專案輔導合法化方案」(草案)一案,本會意見,復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九月四日院臺交字第0九二00四九一五六號函。
     二、本案係為輔導茂林國家風景區寶來、不老溫泉地區既存旅館業及民宿合法發展,交通
       部觀光局依 鈞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院臺交字第0九二000八三六八號函指示
       ,研擬相關輔導處理措施報院核定。
     三、本案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邀集 貴處、法務部、農委會、環保署、財政部、內
       政部、交通部及高雄縣政府等相關機關研商,決議請交通部觀光局依據會議共識修正
       原方案。
     四、交通部以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交路(一)字第0九二00一0五九六號函,將修正後
       之輔導方案函送本會(如附件),有關修正後之輔導方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該方案之主要目的為提高茂林國家風景區之遊憩品質,並改善當地既存旅館業及
         民宿之建築安全措施,符合國家推動觀光發展之政策,建議原則同意。
      (二)針對本案擬輔導範圍包括高雄縣六龜鄉寶來、不老等地區,業經內政部區域計畫
         委員會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審議同意變更為風景區,並奉鈞院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九日及十月十三日函核復准予備查在案,為使風景區內之土地使用得以符
         合該分區之規劃,因此風景區內既存之旅館業及民宿須辦理用地變更,其中涉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規模及綠地規劃等相關規定,請內政部儘
         速配合修訂。
      (三)鑑於本案所輔導對象皆位於山坡地且屬供公眾使用之遊樂設施,為維護公共安全
         ,請高雄縣政府於進行土地使用變更、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建築執照
         及消防等各項審查時,應確實依相關規定審慎辦理,以確保遊客之生命安全及當
         地觀光遊憩服務品質。
      (四)依據本輔導方案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變更且通過審查之既存旅館業及民宿,於完成
         用地變更編定後,請高雄縣政府務必督促申請業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改善建築物
         後,始得核發建築使用執照。
         附件:林政務委員盛豐意見:
     一、涉及公共安全的環評、水保以及建築安全等依法應遵循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輔導業者
       合法化過程中仍應依法嚴格審查,不得排除。
     二、輔導既有旅館或民宿業者合法化過程中,基於公平原則,對於業者違法部份仍應完成
       處罰,並依規定改善。只有當業者無法依規定設置保育綠地且經審查確認無安全之虞
       者,才能以繳交代金方式權宜處理。三、主管機關應儘速瞭解其他風景地區違規情形
       ,對於業者一旦要求比照本案辦理時,可能造成的衝擊預為因應,研提對策。
     四、對於未申請或無法符合安全規定的業者,應即限期停止營業或拆除,以加速淘汰不良
       業者;同時,對於新興風景地區日益嚴重的新違建亦應採取即報即拆或停業的斷然措
       施,以避免事態惡化,並維護政府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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