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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非原住民申辦原住民保留地預告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11.08. 台內地字第0950170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8日
    按土地法第79條之 1第 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
    ,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旨係保全請求
    權人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權利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得依法對
    登記機關請求為預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但登記機關仍應審究該私法上請求權是否存在為
    前提作為受理申辦預告登記之准駁依據。本案請求權人以土地移轉為請求權內容,依民法第
     246條第 1項但書規定申請就登記名義人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預告登記,然保留地依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其承受人以原住
    民為限,而請求權人並非原住民,於原住民身分法並無修法放寬取得原住民資格之情況下,
    客觀上亦無法於將來依預告內容辦理土地移轉時取得原住民身分,故其請求權殆無實現之可
    能,且違反現行法令禁止規定,係屬無效,準此,該預告登記已失其依據,登記機關應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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