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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涉及測繪工作部分,分開招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22. 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2日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台灣中小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建議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
       評估技術服務時,將測繪工作部分分開招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 貴會 96 年 8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10980 號書函辦
       理。
     二、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3 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係指本法第 7
        條基本測量及第 17 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
       業務。復查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
       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 35 條第 2 
       項後段文字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
       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
       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之規
       定。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
       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純屬測
       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
       辦理。本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
       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
       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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