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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事件,訂頒「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發文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花蓮縣政府 96.08.27. 府地用字第096012448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7日
    訂頒「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乙份。
    附件: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事
       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裁處遏止違規,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
       之行政成本,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之事件,依罰鍰分級表裁罰之,其經限期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罰鍰裁量級距表如下:
       裁罰單位:面積(平方公尺)/新台幣(元)
     三、除依前點之罰鍰裁量基準外,受處分人如係濫倒污染廢土、污染廢棄物、濫採砂石或
       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原定罰鍰數額得提高裁罰級距。
       經限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以罰鍰,
       相隔期間為前次處分書送達完成之日起算三個月,其罰鍰裁量數額依未回復改善之面
       積所定等級執行。
     四、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關罰鍰裁量級距表之罰鍰金額,得依
       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審酌加減。五、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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