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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有關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及附屬於工程、 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不適用國土測繪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3.17. 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7日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通用範園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 3月 3日工程技字第 09800085081號函。
     二、按「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 l項)。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
       、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2項)。」為國土測繪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35條所明定。是以,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
       條第 2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
       他勞務者之測繪業務毋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之許可,自不適用本法測繪業管
       理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法第41條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
       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發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依該條文授權規定,於
       98年 8月20日與 貴會會銜發布「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前開
       規則第13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
       辦理本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之測繪業務,其簽證不適用本規則。」準此,前開規則之
       適用範圍係以測量技師執行本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
       果」之簽證為限,尚不及於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 2項
       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
       者之測繪業務」之簽證。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
       ,仍應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當不影響其執業之權益。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5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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