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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之測繪業務,其廠商資格不適用國土測繪法第35條第 1 項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6.15. 台內地字第10001155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15日
    主旨: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其辦理廠商資
       格疑義事宜,請依本部98年 3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函辦理,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年 5月31日工程技字第 10000200460號函送 100年 5
       月23日召開「研商訂定附屬於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測繪業務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二辦理,並兼復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 100年 6月 7日
       華測商(會)字第100005號函。
     二、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第 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
       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復查本法第35
       條第 2項後段文字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
       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
       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35條第 1項之
       規定。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
       前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
     三、檢附本部98年 3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函乙份。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本部地政司【 5科】
       附件:
       內政部 098.03.17. 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適用範圍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8年 3月 3日工程技字第 09800085081號函。
     二、按「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係附屬於工程、
       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2項)。」為國土測繪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35條所明定。是以,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
       第 2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
       勞務者之測繪業務,毋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之許可,自不適用本法測繪業管
       理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法第41條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
       則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依該條文授權規定,
       於98年 8月20日與貴會會銜發布「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前開
       規則第13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
       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之測繪業務,其簽證不適用本規則。」準此,前開規則
       之適用範圍係以測量技師執行本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
       成果」之簽證為限,尚不及於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
       務者之測繪業務」之簽證。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
       務,仍應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等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當不影響其執業之權益。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 5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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