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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1.24. 台內地字第10300725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24日
    主旨: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 103年 1月13日北府地價字第1030067168號函。
     二、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為行政罰法第 1條所明定。依該法立法總說明第
        1點「明定本法之適用範圍,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之處罰,不包括行政刑罰、懲戒罰及執行罰在內;並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
       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及該法第 1條立法理由「…『懲戒罰』與『行政罰
       』之性質有別,懲戒罰著重於某一職業內部秩序之維護,故行政罰之規定非全然適用
       於懲戒罰,從而行政罰法應無納入懲戒罰之必要。另懲戒內容如兼具行政法上義務違
       反之制裁與內部秩序之維護目的,則是否具有行政秩序罰性質,而屬本法第 2條之範
       疇,應由其立法目的、淵源等分別考量。」等內容,懲戒罰尚非行政罰法之規範對象
       。實務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懲戒性質是否為行政罰,尚無定論,依法務部行政罰法
       諮詢小組第 7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醫師法第25條之 1、會計師法第40條及技
       師法第40條之懲戒規定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其會議結論採「折衷說-得視具體個
       案情形,適用、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不動產估價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係為維護
       從業不動產估價師之職業紀律,透過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決定之不名譽、限制執行業務或除名等處分,整飭專業紀律,以維護其執業形象。不
       動產估價師依法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普遍應用於金融機構擔保品價值評估、法院不動
       產拍賣底價訂定、公開發行公司不動產取得或處分價值評估、不動產證券化價值評估
       、都市更新權利價值評估、聯合開發權益分配評估等多種用途,因不動產具極高價值
       性,估價結果對於民眾財產權及金融市場秩序等影響甚鉅,不動產估價師之專業職能
       及道德操守至為關鍵,是以不動產估價師擔負持續性之專業責任有其必要性。倘依行
       政罰法於估價報告書交付委託人 3年後即逾裁處權期間,將不利於不動產財產權價值
       保障及市場秩序維護,此為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之特殊性。爰此,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
       條之懲戒規定,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至貴府來函說明四所述個案情況,請依上述內容
       本於職權妥處。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351 臺北市○○區○○○路 82號 6樓」
       、各直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除外)、各縣(市)政府、本部地政司【地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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