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有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6.1.10.台內營字第706205號(00六)
    發文日期:民國66年1月10日
    主旨:核釋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有關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65.10.7.建四字第一六四六四九號函。
     二、查建築工程完竣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使用執照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
       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應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七十條訂有明文。是則起造人已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建築完成
       ,合於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即不得率予拒發。
     三、本案建築物於建築完成申請使用執照時,警察消防單位認為該建築物未依勞工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設置太平梯,於法不合乙節,查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
       造及設備,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各編之規定,但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其他專業法規定
       者,應從其規定。此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所明定。工廠為特別用途建築物之
       一,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所訂定,又屬專業法規。是
       本案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於審核發照(建造執照)時,顯有疏忽,除有關人員應予依法
       核處外,受委託設計之建築師依建築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有遵守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之義務,如違反其規定,應依建築師法之規定予以懲戒。至於建築物未依法設置之
       太平梯,仍應督促其補建,以維公益。(內政部66.1.10.臺內營字第七0六二0五號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