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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所作台北市八十四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隨水費百分之
十八比率徵收之決定,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條、
第五條規定所發布調整為百分之四十命令得由中央主管機報請行政院予撤銷、變更、廢止或
停止其執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12.12. (83) 法律字第271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2月12日
按直轄市自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
,由中央主管機報請行政院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本件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
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所作台北市八十四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仍暫維持隨
水費百分之十八比率徵收之決定,如經發布執行,似與行政院環保護署依「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調整為百分之四十之命令 (八十三年六月二
十三日 83 環署廢字第二二五六五號公告) 有所牴觸。從而,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
徵收如屬委辦事項 (憲法第一百八條第十八款規定參照) ,則依首揭條文第一項規定,
於其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時,自得由中央主管機報請行政院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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