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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捐贈予寺廟、教堂之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4.06.28. (84) 台內民字第8477727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8日
    本案經轉准財政部函復略以:
     一、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係為執行土地漲價歸公政策,故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土地價值非因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現
       行平均地權條例即據以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倘擴大
       土地增值稅之免稅範圍,恐有礙上述政策之執行。
     二、土地更名登記係地方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重要財源,現行土地增值稅為
       配合政策需要,訂有多項免稅規定,定諸如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等,已嚴重
       侵蝕稅基,在地方政府財源拮据之現況下,實不宜再擴大減免,以免影響地方建設之
       推展。
     三、現行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為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
       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而增訂,以鼓勵私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而縈教
       團體設立之宗旨主要為宏揚教義,與社會福利事業之性質應屬有別;倘宗教團體有意
       於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工作,可另成立社會福利事業,則該事業受贈土地,現行
       平均地權條例即有免稅規定,無需修法解決。四、宗教團體受贈土地倘可免徵土地增
       值稅,則其他類似之公益慈善等團體,勢將要求援引比照,則土地增值稅減免範圍勢
       將更形擴大,不僅有礙漲價歸公政策之執行,且與租稅公平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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