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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使用之非都市土地是否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適用地區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1.4.9. 台內營字第073794號(0八二)
發文日期:民國71年4月9日
主旨: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劃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使用之非都市土地,是否為「實施區
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適用地區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71.1.18.(七十一)建四字第00二七四四號函。
二、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係指區域計畫
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又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規定,山坡地保育區
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管制。是山坡地保育區在未編定用地前,應
視同林業用地,予以使用管制,其建築管理自應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內政部71.4.9. 臺內營字第0七三七九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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