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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省水利局經管座落三塊厝段883-7-9-11等三筆土地地目水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 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2.4.21.台內營字第143397號函(0九四)
    發文日期:民國72年4月21日
    主旨:為臺灣省水利局經管座落三塊厝段883-7-9-11等三筆土地,地目「水」可否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案。
    說明:「本案臺灣省水利局經管座落三塊厝883-7-9-11等三筆土地,在地籍圖上仍為灌溉渠
       道,並未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告廢止,故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嗣後類似案件,高雄市政府如認為灌溉溝渠已
       無存在必要,請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公告廢止。」(內政部72.4.21.臺內營字第一四三
       三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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