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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內各項成本支出、費用作增加支出之
決議,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無牴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6.12.15. (86) 台內民字第8606423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15日
主旨:行政院主計處案移貴府函請釋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
內各項成本支出、費用作增加支出之決議,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有無牴觸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台(86)處孝一字第0七九二七號函(正本諒
達)及法務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86律字第0三六一二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釋各節經參酌上開行政院主計處及法務部函後釋復如下:
(一)對資本支出項下原編預算係以「資本租賃」方式購買電腦設備,惟地方民意機關
決議將其改為「購置」方式辦理;及對資本支出計畫內容,地方民意機關在預算
總額度不變之原則下作成內容細目變更之決議,原則上均與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
(二)地方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時,對於原編營運量值或業務計畫提出調整意見
,因營業收入調整增加,致損益預計表內成本與費用一併調增,若其決議係為「
收支自行調整」而「准許增加支出」者,原則上與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尚無抵觸。
三、檢附法務部上開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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