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內各項成本支出、費用作增加支出之 決議,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無牴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6.12.15. (86) 台內民字第8606423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15日
    主旨:行政院主計處案移貴府函請釋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
       內各項成本支出、費用作增加支出之決議,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有無牴觸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台(86)處孝一字第0七九二七號函(正本諒
       達)及法務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86律字第0三六一二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釋各節經參酌上開行政院主計處及法務部函後釋復如下:
      (一)對資本支出項下原編預算係以「資本租賃」方式購買電腦設備,惟地方民意機關
         決議將其改為「購置」方式辦理;及對資本支出計畫內容,地方民意機關在預算
         總額度不變之原則下作成內容細目變更之決議,原則上均與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
      (二)地方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時,對於原編營運量值或業務計畫提出調整意見
         ,因營業收入調整增加,致損益預計表內成本與費用一併調增,若其決議係為「
         收支自行調整」而「准許增加支出」者,原則上與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尚無抵觸。
     三、檢附法務部上開函影本一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