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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興建房屋設計人作不實之申請又因核發建照不慎致使部分建築佔用都市計畫保護區該建物可 否核發使用執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3.7.9. 台內營字第241018號(一三0)
    發文日期:民國73年7月9日
    主旨:關於宜蘭縣何張秀金君等在蘇澳鎮糞箕湖後胡小段五十、六四、六七地號等土地上興
       建房屋,設計人作不實之申請,又因核發建照不慎,致使部分建築佔用都市計畫保護
       區,該建物可否依本部六十六年一月十日臺內營字第七0六二0五號函規定核發使用
       執照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3.6.6. 七三建四字第一四六五0七號函。
     二、查本部前函新謂:「起造人已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建築完成,合於建築法
       第七十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即不得率予拒發。」者,係以其原發建造執照與建築物
       工程未違背法令為前提要件。(內政部73.7.9. 臺內營字第二四一0一八號)
       附件:
       內政部66.1.10.臺內營字第七0六二0五號
    主旨:核釋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有關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65.10.7.建四字第一六四六四九號函。
     二、查建築工程完竣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使用執照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
       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應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七十條訂有明文。是則起造人已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建築完成
       ,合於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即不得率予拒發。
     三、本案建築物於建築完成申請使用執照時,警察消防單位認為該建築物未依勞工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設置太平梯,於法不合乙節,查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
       造及設備,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各編之規定,但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其他專業法規定
       者,應從其規定。此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所明定。工廠為特別用途建築物之
       一,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所訂定,又屬專業法規。是
       本案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於審核發照(建造執照)時,顯有疏忽,除有關人員應予依法
       核處外,受委託設計之建築師依建築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有遵守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之義務,如違反其規定,應依建築師法規定予以懲戒。至於建築物未依法設置之太
       平梯,仍應督促其補建,以維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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