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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法第十九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7.8. 台內營字第321489號函(00四)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8日
主旨:有關下水道法第十九條規定疑義。
說明:查依照下水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
於下水道。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
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內。而所謂之下水係指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
水,因此依據排水功能,下水道可分為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兩種,除合流式下
水道外,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自不應排入雨水下水道。但如因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建立
,事業廢水亦需在有條件情形下經下水道機構同意,始得暫時排入雨水下水道,俟污
水下水道完成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並經當地主管機關
核准排放於非下水道系統之水體,得不受下水道法之約束,如排放於下水道系統之溝
渠,需依上開之規定辦理,並無不妥,與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之規定亦無牴觸之處。
(內政部74.7.8. 臺內營字第三二一四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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