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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實施檢查時其改善通知單如何送達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11.2.台內營字第351632號(一九四)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1月2日
主旨:關於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檢查時,因未設管理委員會其改善通知單無
法送達,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74.10.12. 七四建四字第三二七二八六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處分,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為公示送達。(內政部74.1
1.2.臺內營字第三五一六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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