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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學校預定地及綠地用地申辦土地改良驗證費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5.5.5. 台內營字第405093號(0七一)
發文日期:民國75年5月5日
主旨:都市計畫學校預定地及綠地用地申辦土地改良驗證費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75.4.11.七五府建四字第三二四五三號函。
二、關於都市計畫學校預定地及綠地用地,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
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設立汽車駕駛短期補習班,並經核准領有臨時建築許可證者,
可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土地改良驗證登記證明,
請依本部74.8.24.臺內地字第三六八四九號函規定辦理。
三、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依本部69.12.31. 臺內地字第五
一六一二號函規定,因可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
扣除,於徵收時不再另行發給補償費。
四、檢附本部69.12.31臺內地字第五一六一二號 74.8.24. 臺內地字第三二八八四九號函
影本各乙份。(內政部75.5.5. 臺內營字第四0五0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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