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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依據自來水法取締區內養豬場排放廢污水污染水源法規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5.8.27.台內營字第432727號函(00三)
發文日期:民國75年8月27日
主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依據自來水法取締區內養豬場排放廢污水污染水源,法規
適用疑義。
說明:查自來水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九條僅係補充說明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所稱貽害水質、水
量之行為;而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亦係基於同法條訂定者
,其目的均在保護水源。其違反者亦均需合於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定要件,始可予
以處罰。至於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染污水質」之行為應由貴府本諸職權自行認
定。(內政部75.8.27.臺內營字第四三二七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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