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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所指為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6.7.4. 台內營字第516997號(00二)
    發文日期:民國76年7月4日
    主旨: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所指為何案。
    說明: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係指行政院或中央主
       管部、會、署核准之開發或建設之事業。(內政部76.7.4. 臺內營字第五一六九九七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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