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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築有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6.7.23.台內營字第522428號(一三七)
發文日期:民國76年7月23日
主旨:貴院函請說明申請建築有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附 貴院76.2.23.基院刑和字第二九八七號函。
二、案經函准臺灣省政府七十六年七月九日府建四字第一四0四五九號函復略以:「(一
)都市計畫範圍內屬商業區土地上之一般性使用排水溝(非屬道路系統之永久性排水
溝),得否在其上加蓋甚或建築?其法令根據為何?所得加蓋或建築之範圍限制各為
何一節:查都市計畫範圍內「非都市計畫道路或既成道路兩旁之排水溝」,如非屬都
市計畫劃設之排水系統,且其產權為私人所有在徵得該排水溝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加蓋
或建築不妨礙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者,似應准其加蓋或建築,以保障人民之財
產權。(二)在前開水溝上加蓋或建築有無違反水利法七十八條之規定,該條所云「
妨礙水流之行為究竟何指一節:經本府住都局查稱:上開情形非屬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之範圍,復經本府水利主管機關水利局查稱:本節是否適用水利法第七十八
條規定事關中央法令還請貴部轉請中央釋示為宜。又排水溝如未縮小水溝斷面及加蓋
後能清除垃圾以免阻塞者,可認為是「未妨礙水流之行為」。(三)貴部59.12.28.
臺內地字第三九六0二七號代電與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2.1.31.建四字第四三一一號函
所述內容似不一致?二者所述內容各為何?如有牴觸究應以何者為準一節:查本府建
設廳 72.1.31. 建四字第四三一一號函係依貴部64.10.29. 臺內營字第六五七一五0
號函辦理,並非本府建設廳逕行核釋,又貴部59.12.28. 臺內地字第三九六0二七號
代電所述不得在其上建築者係指「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之排水溝渠」,而貴部62.6.15.
臺內地字第五二四七二號函及64.10.29. 臺內營字第六五七一五0號函所指得在其上
建築者係指「都市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範圍外之「灌溉排水溝渠」及「
水圳」;上開二函之對象有所不同,應無互為牴觸之處。(四)依前(三)項本府建
設廳函所載,排水溝部分在「不妨礙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之情形下,似亦儘
可加蓋,該「不妨礙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究竟如何認定?加蓋後若未變更排
水溝渠之深度面積容量,是否即可認為「不妨礙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一節:
( 1)依本府建設廳72.1.31.建四字第四三一一號函及貴部64.10.29臺營字第六五七
一五0號函內所敘:「前項水圳加蓋作為建築基地使用時,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
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准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則上開兩函似非
規定水圳僅得加蓋作為法定空地使用,尚可作為建築使用。
(2)至於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條文所云「妨礙水流之行為」究竟何指,及排水
溝不妨礙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究竟如何認定?係不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暨
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各條
款之各款行為作認定。(五)申請人欲在前開溝渠上加蓋建屋?應向縣市政府中何
單位申請?可否逕向工務局、土木課申請?該申請案應否知會有關單位?該有關單
位為何?是否包括工程隊?有何法令依據或事實上之必要一節:查本案之排水溝係
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一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市區排水」,申請人欲在前溝渠上加
蓋建屋,除需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外,應先徵得該溝渠主管機關之同意。( 2)
前開溝渠之主管機關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及灌溉事業規則第三條已有明定,至於
「市區排水」是否有上開法令之適用及是項業務應由縣(市)政府建設(工務)局
內部單位辦理?係屬縣(市)政府權責及內部業務分工事宜,應由各縣(市)政府
自行決定。」
三、前項水溝上加蓋或建築有無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宜函請經濟部惠提意見外,
另檢附本部 64.10.29.臺內營字第六五七一五0號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2.1.31.建
四字第四三一一號函及水利法施行細則、下水道法部分條文、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
理辦法、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等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內政部76.7.23.
臺內營字第五二二四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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