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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無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之一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90.01.08. 臺(九十)內民字第89100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月8日
按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公布增訂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
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
訂定;逾期失效。」,係指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而言,而地方行政
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係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尚不
適用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故地方行政機關依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自
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仍應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內政部 90.01.08.臺(九十)內民
字第八九一00三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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