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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90.02.08. 臺(九十)內民字第90023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8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款復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上開規定,係就「自治法規」之制(訂)定程序及種類而為規範。本案貴府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其「公告」尚非上開自治法規名稱之一,而係公文程式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公文程式。且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已明確列
    舉禁止之行為,同條第十一款復授權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應可認為法
    律有意使其公告內容不以法規形式訂定;再者其既係法律授權執行機關之作為,不涉及立法
    權之行使,則其公告內容應無須再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內政部90.02.08. 臺(九十)內
    民字第九00二三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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