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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
法令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79.4.3. 營署建字第006444號(0三八)
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3日
主旨:關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法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79.3.8. 隆肅字第七0一四五號函。
二、本案分復如次:
(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係地方單行法規,該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稱之「原有合法建築物」,究係何指,宜請逕向該管主管機關查復;至其依建築
法新建、改建、增建、修建之建造行為應合於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一宗基地上為
之,核發建築執照時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事實依法認定核處。
(二)又本案涉及事實認定,宜有具體圖說方足為斷。
(內政部營建署79.4.3. 營署建字第00六四四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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