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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擬申請建築供作給水系統加壓站用途之設施可否視為公用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0.07.24. 台內營字第8070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24日
主旨:關於私人擬申請建築供作給水系統加壓站用途之設施可否視為公用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80.05.30八十建四字第二一九八七號函。
二、按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及自來水法第七條規定「自來水事業為公用事
業」,又自來水法第十七條規定自來水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以經營自來水為目的之事
業。故就自來水而言,所稱公用事業設施,應指自來水事業為經營之需要所設置之設
施。準此,本案私人申請建築供作給水系統加壓用途之設施,核與自來水法規定不符
,自難謂都市計畫法所視為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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