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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施景壎先生陳為其農牧用地上合法農舍違規從事工廠使用並於查處前已關廠,應否適用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90.02.06. 台內營字第90823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6日
    按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
    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
    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審視前揭規定係以土地有無違反管制使用為其得否處罰之
    要件,而非以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是否查處為其適用之要件(例如,鄰人亦得告發
    );故本案得否適用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予以懲處,應視相關證據是否足資認定其有違反
    管制使用之事實以為定。綜上本案應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逕行處理。(內政部營建
    署90.02.06. 臺內營字第九0八二三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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