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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
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
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90.05.15. 臺九十內營字第90836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5日
主旨: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
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 貴府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屏府地用字第四一二二七號函,並檢
送法務部九十年五月一日法九十律字第0一三六一八號函影本乙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
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處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准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地使用
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承辦
人員針對該違法(規)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似符合首揭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內政部90.05.15. 臺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三六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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