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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原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防空避難設備、儲藏室、停車場、騎樓等如擅自納供住宅、營
業場所其他使用者,應如何適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0.10.26. (90) 營署建管字第907245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建築物原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防空避難設備、儲藏室、停車場、騎樓等
如擅自納供住宅、營業場所其他使用者,應如何適法處理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 貴局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882500號函辦理。
二、按騎樓、庇廊非屬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所稱之使用類組,是其擺設電子遊戲機
營業者,尚無擅自變更使用行為,如有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妨害交通,不符土地使
用管制規定者,可分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八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或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二條規定處罰,前經本署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十九營署建字第 13111號函明
示有案(諒達),其如有違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宜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其權責辦理,尚無執行疑義。
三、又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九內字第3292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建築法部
分條文再修正草案中,修正第七十三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或第九條建
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
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如有違反規定者,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如附件)。本案防火避難設
備、停車場、儲藏室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俟上開草案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依其授權
規定定訂辦法後,即可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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