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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基地(台中縣轄區)開放計畫及細部計 畫案」,業經本部許可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07.25. 台內營字第0920088197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5日
    主旨: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基地(台中縣轄區)開放計畫及
       細部計畫案」,業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一次審查會決議補正完竣,依區域計
       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本部許可,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府建城字第0920110663號函。
     二、本案應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按核可之計畫辦理使用分區與使用地變更,並請貴府
       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案未來建築物高度應不能影響清泉岡基地軍機飛航安全及建築管制,其建築設
         計應符合建築相關規定。
      (二)本基地開發之施工方式,請儘量採生態工法;建築物規劃設計儘量符合綠建築設
         計。
      (三)有關本案園區週遭道路與闢拓計畫,仍請台中縣、市政府繼續積極協助處理。
     三、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達到之日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部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
       非投郵日,並應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四、檢送開發計畫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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