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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九十三年度預算工程範圍內土地徵收、撥用及地上、地下物之拆遷補償
發文機關: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高雄市政府 93.04.06. 高市府工新字第09300194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6日
主旨: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九十三年度預算工程範圍內土地徵收、撥用及地上、地下
物之拆遷補償,請各業主及住戶配合準備拆遷。依據:
一、市區道路條例第十一條及水利法第八十二條。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
三、都市計畫法第六、二十九、五十二條。
四、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
五、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六、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補助救濟自治條例。
七、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新違章建築物及地上雜項物救自治條例。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工程即將開闢預定三個月後拆除牴觸物,本府有關單位將按規定辦理各項補償
及拆除作業,請各業主配合辦理。
二、依都市計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不得妨礙都市
計畫,工程範圍經勘查後再行設置或種植者不予補償。
三、工程範圍內應拆除之合法房屋住戶,在本公告六個月前在現住所設有戶籍並有連續居
住事實者可依規定請領搬遷費,凡與規定不合者不予發給,至於新違章建築則按高雄
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新違章建築及地上雜項物救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四、本工程概況如附件,除刊登報紙及本府公報外,該附件連同本公告張貼於轄區區公所
公告欄暨施工要道地點,請注意參閱,如有疑問請至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第五科洽
詢或電話:(0七)三三七三二七九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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