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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貴府受理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申請座落貴縣古坑鄉麻園段五七九號等二十二筆非都 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乙案,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疑義乙 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3.08.03. 台內營字第09300853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3日
     一、查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案件於獲准開發許可後,其應申請雜項執照之設施項目、雜項
       執照之受理申請及核發等係屬建築管理事項,宜回歸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是其工程項
       目如經貴縣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令規定認定應申請雜項執照者,除非依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申請認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其雜項執照得
       併同於建造執照申請外,應於申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前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
       雜項執照。有關本案「中水道蓄水池」與「受水池」等設施之施設涉及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雜項執照之申辦疑義乙節,請參照上開說明辦理。
     二、另查「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
       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
       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之相關公
       共設施應依開發計畫內容興建完成,並分割、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
       鄉(鎮、市)有。」分別為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其子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準此,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相關規定所稱公共設施應係
       以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或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開發計畫規定應分割、移
       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為限;屬單一事業計畫使用依
       上開規定無需分割、移轉之設施,應僅屬該事業之必要性服務設施,非區域計畫法開
       發許可相關規定所稱之公共設施,自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前項相關公共設施因前條規定,致無法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
       動登記前完成者,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後,由開發者切結及提供保證金」
       規定之適用。有關本案「中水道蓄水池」與「受水池」等是否屬公共設施甚而應否適
       用上開提供保證金規定疑義乙節,請參照前揭說明辦理。
     三、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繳交金額及方式等執行疑
       義,本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臺內營字第0920087967號函業有釋示,隨
       函檢附該函影本乙份供參。(內政部營建署 93.08.03. 臺內營字第0九三00八五
       三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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