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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坐落於區域計畫地區,尚未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林 班地,無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應以何種使用地管制,如何據以核發建築執照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4.09.05. 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5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5日
    查森林法第 6條規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
    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
    使用。另查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略以:「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
    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查臺灣地區已全面實施區域計畫,且
    依據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林班地大都屬限制發展地區,為落實計畫管制土地使用,宜
    請依前開法令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劃定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內政
    部營建署 94.09.05. 營署建管字第0九四二九一五五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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