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為坐落於區域計畫地區,尚未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林
班地,無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應以何種使用地管制,如何據以核發建築執照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4.09.05. 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5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5日
查森林法第 6條規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
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
使用。另查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略以:「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
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查臺灣地區已全面實施區域計畫,且
依據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林班地大都屬限制發展地區,為落實計畫管制土地使用,宜
請依前開法令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劃定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內政
部營建署 94.09.05. 營署建管字第0九四二九一五五一0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