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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供電區營運處函詢霧峰工業區之變電所用地得否依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調高容積率至 180%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7.12. 台內營字第09508043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12日
查「非都市土地開發涉及使用分區變更案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 1第
1項第 2款規定所為之許可應為獨立之行政處分,自本部開發許可函送達日起已生效力,其
開發許可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本部92年 5月15日臺內營字第0920086112號令業有明
釋;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
人如變更開發計畫,應依第13條至第20條之規定辦理。......」,本案既屬非都市土地開發
涉及使用分區變更且業經本部核發許可案件,依據上開釋示及規定,如其案內核定之變電所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積率原為 160%,擬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條規定調高容
積率為 180%,應屬另一申請程序,且已涉及原核定開發計畫變更,其程序應依上開管制規
則第2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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