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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等相關證書後,參加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 訓練合格換領內政部發給之合格證書者,得認定為下水道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範疇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7.12.19. 台內營字第097080977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後,或 96 年
    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
    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後,參加內
    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
    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得認定為下水道法第
     21.條第 1 項所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內政部營建署 9
      7.12.19. 臺內營字第0九七0八0九七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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