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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期間相關法令有所更迭,實施者申請變更計畫執
行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19. 台內營字第098008507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期間,因相關更新法令有所更迭,實施者申
請變更計畫執行疑義: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具有連續之特性,
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之許可,係指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申請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後,於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同條例第 57 條完成成果備查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
以前而言。本案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完成成果備查前,據以核准之都市更新
法規有所變更,實施者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其新舊法規之適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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