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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為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性安置住宅計畫-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五里埔開發案之用 地徵收,因案內部份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通知送達處所不明,致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就徵收表示意見及徵收公告之日起先行利用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 送達。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0.30. 營署土字第098292151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主旨:為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性安置住宅計畫-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五里埔開發案之用
       地徵收,因案內部份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通知送達處所不明,致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就徵收表示意見及徵收公告之日起先行利用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
       送達。
    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1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 152條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性安置住宅計畫-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五里埔開發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高雄縣甲仙鄉東
       阿里關段 8389地號等土地,以利災後安置工程之進行,為辦理旨述計畫,高雄縣政
       府業於98年 8月25日府地權字第 0980219470A號函通知受送達人於98年 9月 2日召開
       公聽會暨用地徵收取得說明會,該府並以98年 9月10日府地權字第0980234534號函檢
       送會議紀錄,該會議紀錄已通知須先行利用土地,並就徵收表示意見,先予敘明。
     二、因依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 4次會議決議,本署與高雄縣政府共
       同列為需地機關,經本署前以98年10月23日營署土字第0982920182號函,請土地所有
       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就徵收表示意見並通知徵收公告之日起先行利用,惟案內部份土地
       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因送達處所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達,亦無法表示意見,爰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受送達人如對於本次徵收有意見陳述時,請於98年11月27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本署提
       出意見陳述,未於期限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機會,本署及高雄縣政府將依法辦
       理徵收。
     四、另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 3項、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
       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 8條及本部98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80
       810220號核准函,將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先行利用。
     五、本公告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張貼於本署、各縣市政府、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之公
       告欄,本案通知函於公告期間由本署(土地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攜
       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親自至本署(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 342號 5樓)領取上開通
       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六、檢附公示送達清冊乙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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