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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外國人民」之範圍,不包括具有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
國民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23. 台內民字第09601337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3日
按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之規定,旨在避免外國人民以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
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爰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 1項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 2規定,限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上開對象之
政治獻金,並將文字修正為「外國人民」。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 2所定「外國
個人」之範圍,依內政部72年 7月30日72台內民字第173317號函釋,係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
籍之自然人而言。準此,本法「外國人民」之範圍,具有雙重國籍之國民,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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