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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是否同意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相關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6.10.30. 中選一字第0963100217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主旨: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3 案之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等事項。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4條、第 8條、第18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97年 1月12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 8時至下午 4時。
      (三)投票地點: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各投票所。
     二、編號、主文及理由書:
      (一)編號:第 3案。
      (二)主文: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
         黨黨產還給全民:
         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
         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三)理由書:
         中國國民黨在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下,運用各種違法或不當方式取得國家資產,
         並利用特權投資經營事業,壟絡財團,形成長久以來令人詬病的金權政治。過去
         國民黨財委會的主管經常由中央銀行總裁、主計長或財經首長兼任,正是「黨庫
         通國庫」的明顯例證。追討國民黨黨產的最重要意義,乃為實現「轉型正義」及
         促進政黨政治的健全發展。
         國民黨於 2006年 8月23日所發布的「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中,也
         明白承認至少從 1950年到 1988年,國民黨的黨產是「黨國一體、便宜行事」
         ,這在當時宣稱已經實施民主憲政的台灣,是公然違憲之舉。「轉型正義」係新
         興民主國家對過去一黨獨大政府的不義行為進行彌補,包括追究迫害者的責任及
         對追討不當利益。「轉型正義」不僅關心調查過去,更重大的意義在於建構理想
         的未來。透過轉型正義的伸張,能使國家及人民擺脫歷史的枷鎖,向前邁進,建
         立公平與正義的新體制。國民黨在「黨國一體」的時代,以接收日產、轉帳撥用
         、撥歸經營、接受國家預算補助、委辦或賤價移轉等方式,取得國家資產,有些
         形式上即明顯違法,有些則違反實質正義,國民黨不能簡單以「特殊歷史背景」
         一筆帶過,卻仍然享受這些不法不當取得黨產的成果,用國家資源支應政黨人事
         、行政與競選經費,永遠坐享「不正義」的成果,這正是最大的「貪腐」。在民
         主憲政國家,政黨財務公開與公平競爭,係政黨政治最基本的原則。故政黨的合
         法財源應僅限於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其餘財產皆違反憲政民主原則。
         而且,國民黨於 1994年 2月28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的「法人登記聲請書
         」,填載該政黨的出資方法為「黨員繳納黨費及捐贈」,因此,國民黨對於本次
         公投的立法原則,即「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政黨擁有的其他財產都
         推定為不當取得的黨產,應該歸還給國家。」根本沒有立場反對,因為這正合乎
         國民黨自己向法院申報的內容。
         事實上,國民黨長期以來利用特權所累積的龐大資產及黨營事業,作為籠絡財團
         、媒體及選民的籌碼,並使其他政黨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台灣民主政治的健全發
         展與杜絕「黑金」的根源,與追討國民黨黨產,息息相關。唯有徹底解決國民黨
         黨產,還財於民,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才能步上正軌,真正地落實民主憲政。
         誠如德國處理前東德共產黨黨產的主要意義,在於「正義的重建」及「構建平等
         的政黨競爭環境」,並非清算或政黨惡鬥。有鑑於國民黨不但無誠意歸還不當黨
         產,還刻意加速「出脫」黨產,換成現金,企圖永遠享受大筆金融資產的利益。
         若全民再坐視不管,國民黨就要把黨產賣光了,全民追討黨產已到了關鍵時刻!
         故全民有必要透過公民投票,課予立法院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
         義務。本次公民投票對於立法院有法律拘束力,並且可以溯及既往,要求國民黨
         已「脫產」的部分償還其價額,不讓國民黨這幾年的脫產行為得逞。若本案經投
         票通過,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立法院必須依下列立法原則
         ,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1.基於民主體制政黨的本質,政黨收入應該僅限於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
          ,政黨擁有的其他財產都推定為不當取得的黨產,應該歸還給國家。
         2.特定政黨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團體或機構,應該視為政黨的
          附隨組織,其財產應列為清查與追討的範圍。
         3.監察院於2001年 4月 6日的調查意見,已認定國民黨黨產不符合「實質法治國
          原則」,應償還國家。因此,國民黨於2001年 4月 6日之後所處分的黨產,都
          視為脫產行為,國民黨應償還其價額。
         4.由超出黨派的公正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賦予強制調查與追討黨產的權力。該
          委員會並得將國民黨黨產及其附屬機構的資產,包括黨營事業的持股,予以扣
          押或凍結,以防止脫產。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法務部、內政部等機關研提之意
       見:
      (一)政黨平等原則
         1.按我國憲法第 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
          、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民主國家有關政黨之間的競爭與發展,
          不能違反憲法第 7條所保障的「政黨平等」原則。
         2.民主體制之政黨政治首重競爭機會的均等,需保障各政黨具有在平等基礎上從
          事活動的權利,政黨如係利用特權取得財產,對其他政黨自會造成不公,難謂
          符合法治國之「政黨平等」原則;政黨如利用此等黨產或孳息或再轉投資所得
          資金投入各項選舉,足以影響選舉公平性,亦已違反「選舉平等」原則,有礙
          未來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
      (二)建構政黨法制,實現轉型正義
         1.政黨在民主國家主要扮演協助國民意志之形成及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重要角色,各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
          ,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均有若干保障與規範,此即為「政黨法」制定之意旨。
          又政黨活動具有一定之公共性及民意表見,為避免政黨利用政治上權利取得不
          當財產,各政黨政治發達國家,對於政黨之財務來源,莫不有所規範,並有助
          於政黨競爭之實質平等。
         2.為健全我國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行政院已研訂「政黨法」草案及「政黨不當
          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政黨法」草案係政黨體系之一
          般性規範,其主要內容包括政黨設立、組織與活動、財務狀況公開等相關規定
          ;至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則是以特別立法方式,針對政黨過
          去財產取得過程,加以調查、處理。該二法案係配套的制度設計,就政黨財務
          問題,分別從「過去與未來」、「特殊性與一般性」的角度加以規範。未來通
          過立法後,將能健全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維護國家人民權益,並符合轉型正義
          理念所欲伸張之公平與正義。
      (三)推動立法緣由
         1.行政院推動「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立法,係緣於監察院90年 4月 6
          日函送行政院有關中國國民黨黨產調查意見指出,過去威權體制下,各級政府
          將原屬國家的財產以無償贈與、轉帳撥用等方式移轉登記為中國國民黨所有,
          係訓政及戒嚴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之現象,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之
          要求,顯與憲法第 7條之平等原則精神有悖,要求行政院確實徹底清理。
         2.行政院遵照監察院調查意見指示,邀集內政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
          ,認為如依現行法律規定請求政黨返還其不當取得之財產,基於法律安定之考
          量,或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
          實務上有其困難。
         3.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落實正義與平等,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應以
          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政黨之黨產。行政院乃指示法務部,邀集學者專
          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開會研商,參考德國統一前後清理前東德黨產之法
          律依據及處理模式,並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研擬「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
      (四)立法作業進度
         法務部已於91年間完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之研訂作業,經行政
         院於 91年 9月1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該法案曾於93年12月28
         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提報院會,於同年月31日全院委員會逕付二讀,但二讀
         前必須經朝野協商,惟歷經立法院第 5屆會期屆滿仍未完成立法程序,且審查過
         程屢次遭在野黨程序性杯葛。行政院復於94年10月17日重新函送立法院審議,立
         法院院會於95年10月27日交付內政及民族、司法、法制、財政等四委員會審議,
         該四委員會分別於 95年11月20日、95年12月14日召開 2次聯席會審議,惟仍無
         實質進展。
      (五)結語
         台灣自政治民主轉型之後,實現了全球唯一的華人民主國家典範,目前民主發展
         已進入扎根深化階段,而其中深化關鍵之一即是建立一套符合公平原則的政黨競
         爭制度。因此,針對威權時期執政政黨因其特權而享有或侵占的國有財產應回歸
         國家所有,以此宣示杜絕未來任何政黨侵占國家財產的可能性,積極確保台灣的
         民主成果,並藉此建立公平健全的政黨政治。
         鑑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前於 91年 9月首次函送立法院審議,
         已歷經立法院 2屆會期、 4年多的時間仍未能完成審議,且審查過程常遭程序性
         杯葛,迄今黨產條例相關法案已遭程序性杯葛約百餘次,要如期完成立法程序變
         數仍相當大。本件游錫 ?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
         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公民投票案如能獲得通過,依公
         民投票法第 31條第 1款規定,行政院應於公告 3個月內研擬相關條例提案送立
         法院審議,且立法院必須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應可確實解決「政黨
         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之立法障礙。
     四、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中華民國有投票權人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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