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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相關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6.11.08. 中選三字第09633000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8日
主旨: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
、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依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四條
。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中華民國96年11月 8日起至97年 2月11日止
(如郵寄申請,其截止日期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二、申請登記地點: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
三、應備具書件及份數: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式一)。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
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一個。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
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四、申請登記方式:得以郵寄方式或
委託他人申請登記。委託他人辦理者除前項應備具之書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
如附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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