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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時,其「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規定項目 之檢討事宜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10.02.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953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2日
    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時,其「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規定項目
    之檢討事宜乙案
     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建築物之建造或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
       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建造或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復按「防火
       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地板
       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 1小時以上之防
       火時效。…」、「…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
       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分別為本部92年 8月19日發布增訂(93年 1月
        1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 2第 1項及93年
       1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函(諒達)示在案。爰此,本規則前揭增訂條
       文於93年 1月 1日施行後,建築物涉有原核定之安全梯間、昇降機間區劃等變更情事
       者,其安全梯之樓梯間應合於該條文(函釋)所示不得設置昇降機之規定。
     二、至本案貴府所詢按建造當時規定置有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建築物,嗣後申請使用類
       組之變更,其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3條附表 3(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
       表)及第 4條附表 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規定檢討「直通樓
       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項目時,如未涉有本辦法第 8條所稱(原核定安
       全梯間、昇降機間)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等變更情事,該現有安全梯或特別安
       全梯之樓梯間無庸依本規則第79條之 2(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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