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外交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印尼有關結婚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之效力之規定 發文機關: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發文字號: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88.02.03. (88) 印尼領字第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3日
    主旨:檢附印尼有關結婚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之效力之規定及中譯文資料如后,惠請參
       考。
    說明:
       相關文號:
       貴院上(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87)院仁文實字第一五一二四號函、司法院秘書長
       同年十一月十一日(87)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五一五0號函及外交部同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外(87)條二字第八七0三0二八六七五號函。
       附件:
       印尼籍與外國籍人士結婚適用條例
    1849.年憲法第 25 條
    1898.年憲法第 158 條
    1917.年憲法第 130 條
    1919.年憲法第 81 條
       A.規定及條件
     1.規定
      新郎、新娘、證人及註冊官於婚姻登記簿簽字後,即分發結婚證書摘錄。
     2.條件
        a.普通條件
      (1)鄉長證明書
      (2)身分證及戶籍證
      (3)出生證書或出生證明
      (4)照片 4×6cm 2 張
        b.特定條件
      (1)國籍證明文件
       ( a)外國後裔印尼籍民
       印尼籍
       換名證
       ( b)外僑
       警察證明簿
       印尼移民局居留證
       移民局登記簿
       市府外僑證明
      (2)
       外僑稅
       外僑臨時居留證
      (3)原居地註冊局發出之未婚證明
      (4)大使館或外交代表之允許書
      (5)司令允許書(武裝部隊)
      (6)民事官員應依 PP No. 10/1983
      (7)每人照片兩張 4× 6cm
      (8)離婚證或死亡證(已婚)
      (9)未滿 21 歲者家長允許書(適婚男 19 歲女 16 歲)
     (10)若家長不同意需法院允許書
     (11)未到男 19 歲女 16 歲適婚年齡需法院特准
     (12)若有抗議,須有法院決定書
     (13)若欲雙妻,需有妻子或前妻或法院允許書
     (14)監護中,須有遺產局之允許書
     (15)婚前公告 10 日,若少於十日之規定舉行婚禮,須
       有區公所之特別要求。
     (16)婚外之孩子出生字
     (17)資產分割之結婚契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