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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民法有關結婚之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效力等規定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88.02.12. (88) 院仁文實字第2129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12日
主旨:貴院函查印尼民法有關結婚之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效力等規定一事,茲檢送駐印
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印尼 (八八) 領字第一0六號復函影本
及其附件乙份,請查照。
說明:復 貴院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新院鑫民勤字第五二六五一號函。附件:駐印尼台北
經濟貿易代表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印尼領(88)字第 106號函
主旨:檢附印尼有關結婚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之效力之規定及中譯文資料如后,惠請參
考。
說明:
相關文號:貴院上(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87)院仁文實字第一五一二四號函、司
法院秘書長同年十一月十一日(87)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五一五0號函及外交部同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外(87)條二字第八七0三0二八六七五號函。
印尼籍與外國籍人士結婚適用條例
1849.年憲法第25條
1898.年憲法第 158條
1917.年憲法第 130條
1919.年憲法第81條
A.規定及條件
1.規定
新郎、新娘、證人及註冊官於婚姻登記簿簽字後,即分發結婚證書摘錄。
2.條件
a.普通條件
(1)鄉長證明書
(2)身分證及戶籍證
(3)出生證書或出生證明
(4)照片 4×6cm 2 張
b.特定條件
(1)國籍證明文件
( a)外國後裔印尼籍民
印尼籍
換名證
( b)外僑
警察證明簿
印尼移民局居留證
移民局登記簿
市府外僑證明
(2)
外僑稅
外僑臨時居留證
(3)原居地註冊局發出之未婚證明
(4)大使館或外交代表之允許書
(5)司令允許書(武裝部隊)
(6)民事官員應依 PP No. 10/1983
(7)每人照片兩張 4× 6cm
(8)離婚證或死亡證(已婚)
(9)未滿21歲者家長允許書(適婚男19歲女16歲)
(10)若家長不同意需法院允許書
(11)未到男19歲女16歲適婚年齡需法院特准
(12)若有抗議,須有法院決定書
(13)若欲雙妻,需有妻子或前妻或法院允許書
(14)監護中,須有遺產局之允許書
(15)婚前公告10日,若少於十日之規定舉行婚禮,須有區公所之特別要求。
(16)婚外之孩子出生字
(17)資產分割之結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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