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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事宜」施行期間屆滿廢止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96.01.08. 僑證服字第096300160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8日
    主旨:「九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事宜」施行期間已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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